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城市園林綠化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美化城市景觀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生態措施。2012年,我市頒布了《永州市中心城市綠化管理實施辦法》(永政辦發[2012]39號)和《永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2]36號),這兩項制度的實施,對我市城市綠化事業不斷發展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但是,作為規范性文件其有效期只有5年,現已失效,我市現暫無可行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指導開展工作。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綠化工作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綠地建設法定指標執行差、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和竣工驗收環節缺失等問題,致使城市綠化質量及品質難以保證。因此為讓我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進入更加規范化管理軌道,同時滿足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需要,《永州市中心城區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和《永州市中心城區綠線管理辦法》亟需重新制定和出臺。
二、文件起草依據和過程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同時還參照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行政規章,參考了湘潭市、武漢市相關管理辦法,2021年4月1日第一輪廣泛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根據各相關單位回復函里的反饋意見進行初步修改,并于2021年7月21日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會議室召開了專家論證會,會后我們對各相關單位會上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了研究,對照上位法規定和我市工作實質予以吸收、采納,2022年6月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并經分管副市長專題調度研究和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最終形成了《永州市中心城區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和《永州市中心城區綠線管理辦法》。
三、文件主要內容
(一)《永州市中心城區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二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八條,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職責分工等內容。
第二章為規劃和建設,共十三條,規定了城市綠化系統規劃的編制要求,永久性綠地的確定,明確了綠地指標控制、植物種類選擇、永久性綠地保護,明晰了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要求和設計方案審批等程序,對城市綠化工程招投標、施工技術及異地綠化補建做了規定,對立體綠化、公園綠地、道路綠化做了安排。
第三章為保護和管理,共十條,明確了各類城市綠地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養護管理標準、養護要求等,規范了臨時占用綠地、移植和砍伐樹木的審批程序,嚴格規定了禁止損壞城市綠化成果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為監督和檢查,共五條,明確要求對城市綠化成果、綠化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管,詳細規定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驗收備案流程,明晰了綠化養護考核和綠化收費。
第五章為法律責任,共三條,對違法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執法主體。
第六章為附則,共三條,明確了城市綠地概念和施行時間等內容。
(二)《永州市中心城區綠線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五條,明確了城市綠線的概念及本辦法適用范圍;對綠線劃定和管理進行了規定,明確劃定城市綠線和做好城市綠線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
第二章為綠線規劃和建設,共八條,明確了城市綠線的劃定范圍,并要求按規劃建設綠地,不得損壞綠化及其設施,不得改變綠化用地性質。
第三章為綠線的保護和管理,共三條,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四章為法律責任,共兩條,對具體違法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執法主體。
第五章為附則,共兩條,明確了適用范圍和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