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永州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7〕21號)文件施行以來,對推動我市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國務院、省對行政規范性文管理提出了新的部署和要求,尤其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明確指出,各地各部門要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發管理制度。為了進一步促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執法違法行為,我局組織修訂了《永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參照《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對部分條款內容進行細化,使其更具實際操作性,對于推動全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高質量開展,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二、文件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
1.《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2.《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3.《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9號)
(二)起草修改過程
(一)指定市司法局規范性文件管理科起草文件。該科室在《永州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7〕21號)的基礎上,結合相關上位法規、規章、文件精神,起草了《永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二)經1名市政府法律顧問、2名市司法局公職律師協助審查后,形成文件征求意見稿。
(三)向縣市區司法局和35家市直單位征求意見,根據反饋的意見,修改完善形成《永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初稿)》。
(四)市司法局黨組就《永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初稿)》進行討論,最終形成《永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送審稿)》。
三、文件主要內容
文件分為五章,包括總則、起草和審查、決定和公布、監督管理、附則,共三十條,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實用性。主要內容有: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涵義。針對實務中行政規范性文件定性不準的問題,《辦法》第二條正面定義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又從反面列舉了不作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幾種情形,確保應管盡管。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辦法》第六條列舉了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情形,第七條列舉了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禁止性內容。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及程序。《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從起草到公布的具體要求及各個環節要遵守的程序。
(四)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后期管理。《辦法》第四章規定了事后監督審查制度,一是系統內通過備案進行的監督,二是系統外通過異議審查進行的監督。形成了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有始有終”的閉環管理。
四、新老政策差異
修訂后的《辦法》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文程序、備案監督程序作出了全面規定,與原文件相比,修訂后的《辦法》有六大主要變化:
(一)明確了不納入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幾種情形;
(二)增加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管理制度;
(三)將公平競爭審查納入前置審查范圍;
(四)明確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涉企文件時,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五)對聽證代表中公眾代表人數提出了具體的比例要求,要求聽證代表中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公眾代表;
(六)明確了合法性審查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