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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24/2023-23201 發文日期: 2022-11-25 發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經營
      統一登記號: YZCR-2022-00008 信息時效性: 有效 文號 : 永政發〔2022〕10號
      關于印發《永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22-11-25 15:23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機構:永州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政務公開辦)
      • 【字體:    

      YZCR-2022-00008 

      永政發〔2022〕10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永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和中央、省駐永有關單位:

      現將《永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永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有效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所轄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糧的計劃、儲存、動用、財務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配置、優儲安全、滿足需求的原則。市級儲備糧糧權屬于市人民政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工作的領導,負責市級儲備糧的建立和管理,落實市級儲備糧所需資金和倉儲等設施。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總量計劃,開展市級儲備糧監督管理,指導、協調下級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費、輪換費等財政補貼資金的籌措、下達以及監督檢查。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級儲備糧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農業發展銀行永州市分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條  對市級儲備糧規模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3至5年調整一次。

      市級儲備糧的具體品種、數量以及質量要求,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級儲備糧承儲品種以稻谷為主,適當安排一定比例的食用植物油、大米,稻谷(含成品糧)品種比例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建立優糧優儲機制,優質稻儲備總量占本級儲備規模的30%左右,如遇國家和省政策調整,按新定政策辦理。

      第十一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和應急供應需要,永州市主城區建立不低于7天市場供應量的成品糧儲備。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永州市分行制定,下達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按計劃均衡輪換制度。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永州市分行根據庫存市級儲備糧的入庫年限、品質情況,下達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由承儲企業按照計劃實施。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可以根據糧食市場形勢變化或者宏觀調控需要,會同農業發展銀行永州市分行對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進行調整,計劃調整情況抄送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送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并抄送市財政局和農業發展銀行永州市分行。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級儲備糧倉儲物流基礎設施建設。

      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購置的糧食倉儲物流設施、質量檢驗儀器設備,除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批準外,不得隨意改變用途或者擅自處置。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有倉庫容量、倉儲設施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條件,具備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消防等設備;

      (三)具有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糧食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必需的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符合規定的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糧情的條件;

      (四)具有符合規定數量要求、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具有能夠與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信息平臺對接的糧庫信息化管理基礎設施;

      (六)經營管理和企業資信良好,具備農業發展銀行永州市分行市級儲備糧貸款條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選擇承儲企業,并與承儲企業簽訂市級儲備糧承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對承儲的市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國家倉儲標準、技術規范和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推廣應用綠色儲糧技術;

      (二)執行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和輪換計劃,全面實行“先檢后收”,保證入庫的糧食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糧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產品,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

      (三)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相分離,實行人員、實物、財務、賬務分開管理;

      (四)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六)按照國家規范要求使用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

      (七)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八)執行國家和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健全糧食經營臺賬和糧食質量安全檔案制度,完善糧食質量溯源登記。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承儲的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

      (二)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陳頂新;

      (三)擅自串換品種以及變更儲存地點、倉房(油罐),擅自委托或者租賃其他企業庫點代儲市級儲備糧,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四)以市級儲備糧擔保、清償債務;

      (五)以虛購虛銷、以次充好、以陳頂新、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和費用補貼;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承儲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組織開展市級儲備糧(不含成品糧)入庫前空倉(罐)驗收。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組織開展市級儲備糧入庫數量確認。其中:成品糧儲備在合同簽訂后的初次入庫完成時,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開展驗收,農業發展銀行永州市分行參與該行貸款支持的成品糧庫存實物驗收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轄區內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開展驗收確認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入庫必檢、出庫必檢、在儲糧食抽檢的質量管理制度。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對收購的市級儲備糧進行質量檢測,不符合糧食質量要求的,不得入庫。糧食入庫平倉后應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出庫應當對糧食的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檢驗;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當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暫緩出庫。未經出庫檢驗的,不得出庫銷售;經檢驗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不得作為食用用途出庫銷售。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市級儲備糧質量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入庫驗收檢驗和出庫檢驗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承擔,其中:成品糧在合同簽訂后的初次入庫完成時,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被委托的糧食檢驗機構應當現場扦樣,不得由承儲企業送樣檢驗;扦樣方法、程序和扦樣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或者標準。

      市級儲備糧質量監督扦樣檢驗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執行市級儲備糧質量管控相關規定,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承儲企業對所承儲的市級儲備糧每年開展逐貨位檢驗不少于2次,檢驗結果于每年6月底、11月底前統一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輪換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市級儲備糧儲存年限一般為稻谷不超過3年,食用植物油不超過2年。成品糧輪換周期一年不少于2次。優質稻實行一年一輪換。

      市級儲備糧(不含成品糧)的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觀調控需要,經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超過規定4個月輪換架空期的承儲企業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費等財政補貼。

      市級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并征求農業發展銀行永州市分行意見制定。

      第二十五條  成品糧儲備可以結合加工、貿易實行先購后銷、邊購邊銷等方式動態輪換,由承儲企業自行組織,成品糧儲備實物庫存不得低于承儲計劃。

      第二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主要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中心以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市級儲備糧優質稻參照省級儲備糧優質稻的管理模式,可以采取包銷的方式進行,如遇國家和省政策調整,按新定政策辦理。市級儲備成品糧收購、銷售和輪換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行情自行確定。

      市級儲備糧相關交易憑證、資料應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重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依法重新確定承儲企業。


      第四章  動 用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權屬于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加強市場監測預警,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機制,適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動用建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按照分級動用原則,先行動用市級儲備;市級儲備不足的,可以申請動用上級儲備。

      第三十條  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和費用結算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并組織承儲企業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市級儲備糧動用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時恢復庫存。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驗收的情況和補貼撥付申請撥付保管費、貸款利息、輪換費及損失損耗等補貼。市級儲備糧具體補貼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市級儲備糧相關補貼標準:

      (一)原糧:保管費用100元/噸/年;貸款利息據實補貼;市級儲備糧普通稻輪換價差虧損,由市財政據實補貼,輪換費用不再重復計算;市級儲備糧普通稻輪換價差盈利由承儲企業上繳市財政用于補充糧食風險基金;優質稻輪換采取包銷的方式進行,輪換產生的盈虧均由承儲企業承擔,輪換費46.7元/噸/年;儲存損耗補貼參照新修訂的《湖南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湘糧調〔2021〕128號)文件標準和計算方法執行。

      (二)食用植物油:保管費用250元/噸/年;輪換費200元/噸;貸款利息據實補貼;儲存損耗補貼參照新修訂的《湖南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湘糧調〔2021〕128號)文件標準和計算方法執行。

      (三)成品糧:承儲費用為500元/噸/年(含保管費、輪換費、輪換價差、貸款利息,包干使用)。

      市級儲備糧各項費用補貼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本級財政負擔并列入預算。

      第三十三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取得的差價收入上繳本級財政,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糧食事業等方面的支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發生的差價虧損及有關費用由本級財政據實補貼。

      第三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封閉運行管理,做到庫貸掛鉤、專戶管理、??顚S?。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永州市分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永州市分行的信貸監管。

      第三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參考國家當年確定的糧食最低收購價及市場行情核定。農業發展銀行永州市分行按照核定的庫存成本提供貸款。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局可以根據市級儲備糧集中承儲、輪換公開競價交易等情況,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研究制定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補償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損耗,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核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本級財政承擔。

      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違反承儲合同行為造成的損失損耗,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建立考核機制,充分運用考核結果,督促承儲企業深化改革、加強管理、壓減運營成本,確保儲備安全。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整改,并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市級儲備糧監督檢查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承儲企業承儲的市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復制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檢查承儲企業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信用檔案,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局依法對市級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機關依法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或者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不及時、足額撥付市級儲備糧費用補貼的;

      (三)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或者動用命令的;

      (四)發現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存在問題,不責成承儲企業及時糾正或者處理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三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儲合同。

      第四十四條  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商業庫存,鼓勵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自主儲糧。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省關于地方儲備糧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縣市區儲備糧管理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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